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

黑箱協議與黑箱死刑

兩岸黑箱協議──不只影響你的生計,更會影響你的性命

引用:「想像一下,你開開心心到中國經商、旅遊,附近發生了一件你沒有參與的強盜殺人案。平平安安回到台灣後,過幾天,警察上門逮捕你,檢察官起訴你,指控你在中國犯下強盜殺人案,用的主要證據全是中國公安局做的筆錄、你不認識的證人、你沒見過的證物、你無從檢驗的鑑定書。⋯⋯然後,法院拿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,把所有來自中國、無法檢驗的證言、證物採為證據,判你死刑。」

這不是想像,這是真實事件。該文為苗博雅所撰。(苗博雅就是中正一分局記者撕標語事件中的控場姊(新聞影片)。)

對於死刑存廢議題,我的觀念重點不是「殺人的人該不該死」、「司法是否體諒被害者家屬的感受」,而是「能不能將判死的權力/責任交到少數人手上」。在黑箱協議下,這個「少數人」可不只是台灣部分司法人,連中國大陸司法都牽了進來。

網友普遍反對廢死。網友常說「恐龍法官」。瞧瞧前面這兩句話;在這麼不信任司法體系的情況下,卻這麼支持這種司法體系判死,這就是最矛盾的地方。

--
[芝加哥大學法律學院釋罪計畫] 既然談到冤案,讓我離題提一下母校法律學院的志工計畫。引用一篇2012年報導:學生 McKeon 幫助蒐證,找到真正犯罪者,讓 Richardson——一個因被誤判強暴殺人而入獄的無辜人——在17年冤獄後,終獲無罪釋放。自2008到2012年,該計畫已免費幫助伊利諾州四位冤獄受刑人重獲自由。無罪釋放後,參與該計畫的律師與學生,還幫助這些人學習手機、電腦、接受同等學歷教育等,讓他們能與現代社會接軌。

最近我閱讀一份某校的意見調查表,旨在研究如何推廣學生校外實習機會。問卷內容涉及實習時間、工作內容與薪資,尤其關注薪資與學生意願的關聯。顯然,規畫者並沒仔細考慮志工性質的實習,但我卻覺得這是學校教育裡最缺乏的一環,而且學生的動機可能必我們想像的還大(我有感於最近學生運動)。許多非營利性質的工作,技術難度甚高但資金甚少;就如上述釋罪計畫,如果沒有這群專業人免費提供協助,窮苦的冤獄者永遠聘不到律師、等不到正義。

幾個月前,g0v村長clkao接到一封來自柏克萊學生的詢問信函,原來該學生修習的資訊課程,要求學生為非營利/非政府組織寫程式。clkao甚感欣慰,同時又想:「什麼時候台灣學校才能出現這種課程?」

我不清楚細節,不過clkao可能想得有點大聲(好像是發在fb上),才過沒幾天,就立刻接到台大CCSP課程的邀請函。

我希望學生參與這類社會服務活動,不再只侷限於社團等級,而是把技術層面拉高到專業課程,讓這些尖端人才在年輕時即體驗社會服務的意義與癮(?)。等他們踏入社會成了忙碌的高薪律師、高薪工程師、高薪醫師⋯⋯,他們之中究竟有多少人能福至心靈的想起社會服務這碼子事,進而去嘗試?所以我覺得癮要從小培養,這樣才難改。

6 則留言:

  1. 這真的只能說你想太多了,雙方(尤其是台灣通緝犯)的犯罪

    嫌疑人在因為地緣關係互相流竄這才是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

    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理由,而且刑事互助協議(公約)就在

    國際上普遍存在。以你所舉的例子來說(假設檢察官真的起訴),

    法官對於對方所提供的物證還需要進一步去評價是否有證據力

    (證據還要分成證據力與形式證據力),直接判死刑這種聳動

    的字眼擺明就是在唬爛,而因為這個協定已經遣返了重大要犯

    有彰化縣議會前議長白鴻森、前法官李東穎、張炳龍及前立法

    委員郭廷才、重大槍擊犯陳勇志、前交通部秘書宋乃午。

    (連結有詳細資料)

    http://www.moj.gov.tw/lp.asp?ctNode=28134&CtUnit=8708&BaseDSD=7&mp=001

    http://www.doj.gov.hk/chi/laws/table3ti.html (有中文版的條約內容)

    回覆刪除
    回覆
    1. 我看不出你哪段話成功反駁苗博雅所描述的故事:

      若我們使用翻譯米糕將法院判決譯為白話文,大致是這樣的:「中國公安機關的鑑定人也是公務員啦,適用『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,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、證明文書』可以作為證據。……雖然證物都在中國那邊,但是有拍照給你看了喔,可以作為證據。……公安雖然不是我們的警察,但基於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規定,也可以解釋為等同於台灣的警察喔。而且中國的法治已經很進步了,公安做的筆錄非常可信。因此可以作為證據。」

      若本案發生在台灣,出租車司機在警察局做筆錄後,傳喚不到、行蹤不明,法官依法可科處罰鍰,並且拘提證人到法庭作證。被告也可以聲請傳喚製作筆錄的警察出庭說明製作筆錄的過程。

      若本案發生在台灣,被告可以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場作證,交互詰問科學鑑定的方法、流程,檢驗是否具備真實性及科學上的可信性。被告也可以聲請法院指定另一組鑑定人,針對扣案保管的證物再做一次鑑定。被告也可以聲請傳喚警察,出庭說明查扣證物的過程。

      但這些程序,在杜氏父子案都無法適用。因為「政治現實」,被告無法傳喚證人、鑑定人,無法查扣證物,無法在法庭上進一步檢證證詞、鑑定書、證物的可信性。

      刪除
    2. 匿名兄跳針還蠻嚴重的。苗博雅的文章並不是在反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,而是針對杜家三口這個個案討論。就算同意反廢死的人也應該知道,死刑的執行應該是在「求其生而不可得」的情形下才施為。問題是在如此證據薄弱,且一審甚至判無罪的情形下,法官最後竟然還判下死刑甚至槍決,在民主國家中應可謂是舉世僅有。

      刪除
  2. Last Week Tonight談死刑,提到加州執行一個死刑比養一個無期徒刑犯人的花費還要高近10倍(=100億台幣)。我粗略查了一下,原因是死刑在審判過程中,在蒐證、聘請律師、與死牢安全上花了高額費用。

    回覆刪除